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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保险风险,保险风险程度增加情况

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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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对于投保人,应正确履行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

  案例情况: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请问该如何处理保险风险程度增加的情况?

  专家分析: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如何处理保险风险程度增加的情况?对于投保人,应正确履行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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