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异地转移人员,今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京籍办退休须查两年限
自本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北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待遇。记者昨天(6月30日)获悉,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埠户籍职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时,还须核实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和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京就业并参保的外埠人员,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首都之窗网站日前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埠户籍职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时,须明确两方面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将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该职工参保缴费记载、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确认。
该政策明确:7月起,异地转移人员应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所需职工档案也要由参保单位提供。同时,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从外埠参保缴费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都记入在京的参保个人账户中。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此外,如果他们在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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