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上班报销吗,是否在医疗保险范围
周某1984年4月被润田区港务处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1996年5月周某被确诊患有尿毒症,当年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其中港务处垫付4万余元,但未予以报销,1996年7月,港务处考虑到单位职工患病报销医疗负担过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单位职工患病报销医疗费标准改为按年度积累最高限额为3万元,并按个人工龄核报(周系按75%报销的工龄段的职工),1997年1月,港务处以周某长时间有病不能上班为由做出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的申请,用某想不通,与港务处理论,港务处以职代会通过为由,拒绝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周桌于是起诉至法院。
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劳动法》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港务处制定的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其内容并无不当,港务处规定同类人员报销的标准应认定为有效,但规定职工医疗报销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没有法律根据。所以我们认为周某治病的医疗费用应当享受企业同类人员的医疗待遇。
从目前有效的法律来看,职工的医疗费应全额报销,但该规定是四十几年前制定的,既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国家目前又正在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关劳动福利待遇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等有关制度的改革,奉行的是劳动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反映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如何根据这种现实矛盾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润田港务处报销周某75%的医疗费用。本案判决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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