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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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月2日,李某酒驾与甲公司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2月11日,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3月17日,甲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起诉车辆投保公司。4月8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金284300元,承担诉讼费2800元。保险公司在判决后向甲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及诉讼费。7月14日,保险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公司已给付甲公司的赔偿金284300元、诉讼费2800元。审理中,法院查明赔偿金284300元包括鉴定费13500元在内。对车损双方没有争议,但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争议较大。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向肇事者追偿。诉讼费保险公司也有权追偿。而李某认为鉴定费的追偿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的产生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积极主动赔付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该条可以追偿的是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所以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金范围,保险公司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关于诉讼费,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案件受理费2800元仍由保险公司负担。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偿付保险公司赔偿款270800元,判决中不包括鉴定费和诉讼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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