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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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在虎门买了份寿险,交了两年保费第三年没有继续交,当他想去重新交费时被告知体检未达到保险公司要求,合同效力不能恢复,张波就此诉至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二法院虎门法庭驳回张波的请求,其之前交的2万多元保费也打了水漂。
2007年7月31日,张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约定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1日至终身,保险费为每年9177元,交费期间为2007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张波按约定分别交纳了2007年及2008年的保费共计21354元。但后来因种种原因迟迟未交纳2009年的保费,保险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遂依据合同条款中止合同效力。
后来,张波想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因延迟交纳寿险费被告知需重新体检,张波经体检未达到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恢复合同效力,且不同意退回张波已交的保费21354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波作为投保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宽限期未能支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效力。对于涉案寿险合同是否复效,应由张波与保险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张波单方要求复效,缺乏理据,予以驳回。
东莞市第二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承办法官陈国云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到合同条款及其法律相关规定,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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