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注意事项;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什么?
补缴社会保险成为所有人关注的焦点,关于这方面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很多细节不容忽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相对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对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问题知之甚少。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申请,就视为放弃权利。但对于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由于保险本身具有连续性,且补缴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完成的,职工有时对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对于涉及保险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处理时都将溯及至企业拖欠之日。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不知自己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之日起计算拖欠费用。
住院2个晚上还是3个白天有讲究
案例:小潘因为车祸住院,第3天才出院休养,在申请日额型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的理赔后,发现保险公司只理赔了2天,而且该款产品并没有“免赔日”,应该是住几天给付几天津贴。
分析:如果是投保实支实付报销型的医疗费用险,保险公司依照医疗机构发票上的金额、明细项目等来理赔,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但每日津贴型的住院补贴医疗险便常常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从病历卡、出院小结等材料上医生所撰写的住院天数来给付的,而小潘的情况是第1、2天住院,第3天白天出院,医生诊断书上写住院2晚,就只能理赔2天的日额津贴。
建议:像这样的情况,在医生写相关材料时,可以跟医生说明,最好能把住院天数直接写成3个白天,或是索性标注(假设从8月12日住院到8月14日),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会理赔3天的补贴金给投保者。
加费不可怕日后康复可“翻案”
案例:李先生有胃溃疡,因此在投保时,被保险公司要求加费承保,保险合同上还把胃溃疡与可能并发之疾病均列为除外责任,李先生觉得很不公平,保险公司多收了他三成保费,除外责任还一大堆,那不如不保。
建议:有病史被列为理赔除外责任在投保中很常见,投保人不要因此放弃投保的机会。但作为投保一方来说,也不是从此就无翻身机会。只要在投保后的2年内,胃溃疡未复发,李先生便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做体检,由医生判断其胃部是否已经恢复健康,并开具诊断说明书。
他只要拿这份诊断说明书,并填写投保契约变更申请书,便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把胃溃疡与可能并发症的除外责任删除,实现身体完全部位的承保。投保人在为了上述目的前往医疗单位做健康检查时,最好先只针对“特殊器官或疾病”做体检,以免做了全套的身体检查,发现其他问题,到时候有可能“翻案不成”。
部分劳动者认为,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保险。一般情况下是这样,但如果劳动者没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一直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费用,那么,劳动者就不能要求新用人单位为自己支付另外一份保险费用。因为,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只有一份,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我国不允许存在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不允许重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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