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新政;三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
厦门再推基本医疗保险新政三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在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次月就可参照厦门本市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经厦门市政府同意,厦门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通知》自今年4月起执行。《通知》执行后,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到三类人员。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介绍,此次医保出台的政策,是在妥善解决厦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的基础上,适时解决这些人员年老后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还改变了以前只有在厦门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人员,才能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向本市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进行拓展和延伸。今后只要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即使不是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也可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享受职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而三类人员未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也可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补缴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新政策,记者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厦门市人社局医保方面专家、厦门市社保中心副调研员何建峰。
热点答疑
三类对象可进行医保补缴
记者:哪些对象适用此次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政策?
何建峰:此次出台的政策,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为三类人员:
一是具有厦门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是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最高约需10万元
记者:符合条件的人群,按什么标准进行补缴?
何建峰:《通知》规范了医保补缴的政策办法。符合补缴医保条件的三类人员,可申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时,按上年度厦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357元)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比例统一为10%。
按这样的基数进行计算,男一次性补足25年,最高约需补缴10万元;女一次性补缴20年,最高约需补缴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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