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阶段
我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阶段 第二阶段(1957~1968年):巩固发展的阶段,开始调整提取比例和改进某些开支范围 (1)修改医疗费的提取比例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3年对国营企业附加工资做了统一规定后,由于就业人数和工资总额每年均有增加,职工的平均工资有所提高,而且当时职工队伍年龄结构较轻,因此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医疗费每年有所节余。1954~955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原5%~7%的比例除个别厂矿较紧外,一般偏松。为此,1957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现行附加工资提取办法的报告》,重新规定重工业、森林工业部门提取比例为5.5%;轻工、纺织、铁道、交通、邮电、农业、建筑部门为5%;贸易部门为4.5%,全国总平均为5.09%。 (2)整顿改进了劳保医疗1957年是改进劳保管理办法的转折点。1957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其中关于职工的疾病医疗问题,要求卫生部门和企业、事业、机关都应该注意改进对职工疾病的防治工作,改进医疗设施,提高防治效率。1965年9月2l日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同年10月27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通知后,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①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本人负担。在本单位附设医务室(所)、保健室(站)看病时,一般可以不收挂号费。医务人员巡回车间、职工宿舍看病时,不收挂号费;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和奉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寸,所需的贵重药品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③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l/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④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取暖费)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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