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建筑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现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必须为建筑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减少企业的负担,减化理赔程序,开封市建委同市有关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开封市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险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协调全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但具体的承保、理赔业务事宜按《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及内容
①保险对象: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相关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属保险对象。
②投保方式:投保以不计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进行。
③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从缴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至竣工时间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超过一年须追加保险费,办理续延手续。
④保险费缴纳标准:保险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次性缴纳: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下标段按投保工程合同价3.5‰;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标段按投保工程合同价3.0‰;1000万元以上标段按投保工程合同价2.5‰。
⑤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因工死亡固定给付意外保险金额8万元/人;因工伤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按有关规定支付,最高给付保险金额2万元/人;因工伤造成残疾的,按保险公司残疾程度按比例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给付8万元/人。
⑥意外伤害事故的报告和理赔:投保单位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保险办公室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保险理赔除按保险公司有关法定条款办理外,投保单位还应提交:被保险人的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培训上岗证、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接受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记录资料、有效的聘用合同或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事故结案及确认文件。
⑦责任免除除按保险公司有关法定条款执行外,凡未持有河南省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岗位证书、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人员应予免除。
4.建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与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和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安全事故的预防能力。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缴纳标准在第3条第④款基础上提高一个缴纳标段:
①按照《开封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者;
②企业在上一年度发生过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伤亡事故的;
③企业在上一年度内被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者。
④对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缴纳标准在第3条第④款基础上下浮一个缴纳标段:
①按照《开封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在95分以上者;
②企业在上一年度在防止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或在事故救援中有功,并且受到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
③在安全技术、科研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提出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受到建设部、省建设厅表彰的;
5.项目经理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内容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全体被保险人。
6.为有效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缴纳,不得向员工摊派或在工资中扣除。保险金理赔手续应由保险办公室协助投保单位办理,监督投保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法定受益人。
7.保险公司应为投保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无此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安全生产服务。
8.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开封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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