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意外保险的主要模式
1) “福利国家型”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这是在英国的皮古、凯恩斯和贝弗里奇经济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意外保险模式。它是以“普遍性”为原则,主张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意外保险制度,总目标是消除贫困。其特点有三:一是保障对象的普遍性和保障项目的全面性,覆盖全民而又无所不包,可谓“从摇篮到坟墓”;二是推崇公平,不惜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三是保障经费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
2) “传统型”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为德国俾斯麦首创,故称联邦德国模式或俾斯麦模式。它强调国家责任、雇主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主张给付与收入及交费相联系,社会意外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分担或两方分担,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其特征一方面是突出社会意外保险制度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筹资方式为三方(国家、企业、个人)负担,政府(国家)一般作为最后的保证;另一方面是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及均衡发展为目的,虽有公平的内涵,但更强调自助与安全。除德国外,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均实行该模式。
3) “国家保障型”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意外保险模式。其理论根据来自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理论。剩余劳动部分,包含已经由国家作了扣除的安排的社会意外保险费用,个人交纳意外保险费是不必要的。其主要特点是:
社会意外保险完全由国家包办,社会意外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我国传统的社会意外保险制度也属于这种模式。
4) “雇主责任型”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雇主对其雇员的特定意外保险事故负全部责任,即意外保险基金全部由雇主负担。许多国家的工伤意外保险采用此模式,比利时和德国的疾病意外保险也采用此模式,其目的是促使雇主关心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个人储蓄型”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经济发展相当快,但是由于人们在观念上仍然认为家庭在社会保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就因势利导地实行了以个人(或家庭)储蓄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加坡实行的公积金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专门管理机构,当职工退休、购房、治疗等情况发生时,才可动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保险风险,属于自助型的社会意外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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