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意外保险的含义和承保责任
公众责任意外保险,又称普通责任意外保险,是指承保被意外保险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意外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意外保险。
公众责任意外保险是责任意外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意外保险类别。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以以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身份作为被意外保险人,为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工厂、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投保公众责任意外保险来转嫁责任保险风险。
公众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
(1)在意外保险有效期内,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意外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意外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发生意外保险责任事故后,被意外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意外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公众责任意外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如下:
(1)被意外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2)战争、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损害事故。
(3)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火山喷发等不可控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4)任何与意外保险人一起居住的亲属引起的损害。
(5)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其他不洁或有害物引起的损失。
(6)由于地震、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失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除外责任,也可经意外保险双方约定作为特别条款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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