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意外保险的承保方式
职业责任意外保险的承保方式有 2 种。
(1)以期内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即意外保险人仅对在意外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意外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的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意外保险的有效期内。该承保方式在实质上是将意外保险时间前置了。此时对意外保险人来说,能确切地把握该意外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意外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并对自己可能承担的保险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实际的估计。但意外保险人也承担了更大的保险风险,因为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投保之前的职业保险风险责任很难把握。由此,在这种承保方式下,意外保险人为了控制承担的保险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意外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通常会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意外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意外保险期限满日前所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且在意外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2)以意外保险期内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即意外保险人仅对在意外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所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意外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该承保方式在实质上与以期内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截然不同,它是将意外保险责任期限向后作了延长。此时对意外保险双方比较公平,因有利于使意外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意外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保险风险相平衡。但该承保方式也有缺点,主要是意外保险人在该意外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如某些医疗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即是如此,由于法律法规、经济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意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大大超过职业责任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由此,在这种承保方式下,意外保险人通常会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并明确后延截止日期。
在意外保险实务中,采用第一种即以期内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较为多见。而且按照惯例,意外保险人规定的追溯日期或后延日期一般以 3 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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