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意外保险的基本特征
1. 信用保证意外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保险风险
信用保证意外保险承保的是一种没有物质形态的信用保险风险,所履行的赔偿责任是由该保险风险发生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而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要求投保,意外保险人事先都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
2. 信用保证意外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在信用意外保险与保证意外保险中,实际上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即意外保险人(保证人)、权利人和义务人(被保证人)。当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只有在义务人(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意外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而在一般财产意外保险中,只涉及意外保险人和被意外保险人的利益关系,而且因为约定的赔偿责任是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只要损失一旦形成,无论被意外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意外保险公司都必须予以赔偿。
3. 意外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意外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从理论上讲,意外保险人经营保证业务只是收取担保服务费而无盈利可言。因为在保证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未发生保险风险转移。即如果发生了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物中得到补偿,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所以意外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最终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意外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而在信用意外保险中,被意外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保险风险转嫁给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意外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正因如此,在很多国家这一类意外保险业务的开展一般都要靠政府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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