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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意外保险投保人和被意外保险人义务

犁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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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意外保险费。在意外保险期间内,被意外保险公司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收购事宜或成立新的子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保险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如本公司决定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保险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意外保险费。被意外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对本意外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即不得向被意外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本意外保险合同的存在。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意外保险合同。

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若被意外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明知是虚假的事故而向本公司索赔,或伪造事故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被意外保险董事或高级职员自动丧失在本意外保险单项下的权利。被意外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破产,不影响本意外保险单的效力。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意外保险费。被意外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意外保险期间内,被意外保险公司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收购事宜或成立新的子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保险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如本公司决定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保险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意外保险费。
  被意外保险人接到第三者的索赔申请或获得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小损失程度,包括搜集有关材料和证据,积极抗辩。
  被意外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对本意外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即不得向被意外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本意外保险合同的存在。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意外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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