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意外保险与财产意外保险的职能和原则
以人的生命作为意外保险标的,是人寿意外保险的独特性所在,与财产意外保险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不同
人寿意外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意外保险金给付,而财产意外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标的是被意外保险人的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等,意外保险金额的确定以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发生意外保险事故后,意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和投保方式就其损失进行补偿,适用的是补偿原则,赔偿额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且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而人寿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的损失无法用货币衡量。因此,在人寿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金额不是以意外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而是根据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的需求程度及投保人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并明确记载于意外保险合同中,当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意外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此为约定给付或定额给付。
(2)适用的原则不同
财产意外保险以损失补偿为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并基于该原则而派生出重复意外保险分摊和代位求偿权等制度。为了贯彻损害补偿原则,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金额超过可保利益或财产价值造成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在重复意外保险的情况下,各意外保险人按照其意外保险金额与意外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因第三者对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意外保险事故的,意外保险人自向被意外保险人赔偿意外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意外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财产意外保险的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人寿意外保险,由于人寿意外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精确衡量,故人寿意外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意外保险的问题。投保人可以同时为被意外保险人投保几种人寿意外保险或取得多份意外保险单;同样的道理,代位求偿原则亦不适用于人寿意外保险。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死亡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受益人既能从意外保险公司取得意外保险金,又能同时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即便意外保险人给付了意外保险金,也无权取得并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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