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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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保险事故发生的特点不同
人寿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和稳定性。人寿意外保险承保的意外保险事故是被意外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其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应该注意的是,人的生或死是必然的,但何时生存或何时死亡是不确定的,因此,这仍属于保险风险定义的范畴。单纯以生存或死亡为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可能给付也可能不给付,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寿意外保险是终身寿险或两全意外保险,因此人寿意外保险给付率很高,大大超过财产意外保险赔款率,寿险费率自然也就高于财产险费率。人寿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按照人的生命规律,具有分散性,一般不会发生众多被意外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况(大型灾害除外)。此外,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虽然随被意外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大,但波动较小,具有相对稳定性。相比而言财产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2)意外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不同
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是被意外保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利益或对他人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而人寿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是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除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瞻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该规定表明,人身意外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既强调“利益主义原则”,也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利益与同意的适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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