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市场的模式
世界意外保险市场主要有 4 种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完全垄断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和寡头垄断模式。
1. 完全竞争模式
完全竞争的意外保险市场是指一个意外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意外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这种市场条件下,每个意外保险公司都能提供同质无差异的意外保险商品,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并充分掌握信息。这种模式中,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各种意外保险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国家意外保险管理机构对意外保险企业监管力度较小,主要是意外保险行业组织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完全竞争的意外保险市场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市场,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意外保险资源,使其配置达到最优化。但由于这种模式所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所以真正意义的完全竞争的意外保险市场并不存在。在意外保险业发展的早期,类似于这种模式的市场曾在西方国家出现过,而当今现实的意外保险市场中,完全的自由竞争已不复存在。
2. 完全垄断模式
完全垄断的意外保险市场,是指意外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意外保险公司所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决定,其他公司无法进入意外保险市场。在这种模式中,没有任何竞争,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购买垄断公司的意外保险产品,垄断公司可以轻易获得超额利润。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的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某一地区内,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外保险公司,各垄断某类意外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以保证其在细分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二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国意外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外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意外保险业务,各业务不得向彼此地区渗透。
在完全垄断的意外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各种资源配置扭曲,市场效率低下,投保人远远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因此,一般只有经济落后的国家,出于控制的需要才选择这种市场模式。
3. 垄断竞争模式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意外保险市场,大小意外保险公司并存,各公司提供有差别的同类产品,意外保险公司能够较自由地进出市场,各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但少数大意外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仍有较强的垄断势力而处于垄断地位。总之,在垄断竞争模式中,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并存。
4. 寡头垄断模式
寡头垄断模式比垄断竞争模式的垄断程度要高,是指在一个意外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意外保险公司,其他意外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较难。在这种模式的市场中,意外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竞争是不充分的,仍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通常只是国内几家大意外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从而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意外保险市场。
综上所述,完全竞争模式和完全垄断模式是意外保险市场的两种极端形式,在当今世界上很少存在。我们通常所见的大多为垄断竞争模式和寡头垄断模式下的意外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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