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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的变更

缓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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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意外失业保险规定》和有关规定,每年全市意外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意外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1 )用人单位按季度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增或核减手续。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意外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北京市企业职工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如何变更?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意外失业保险规定》和有关规定,每年全市意外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意外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1 )用人单位按季度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增或核减手续。
  (2)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日起 10 日内,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3)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4)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 10 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5)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意外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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