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意外失业保险的待遇项目、待遇期限介绍
国外意外失业保险的待遇项目、待遇期限以及享受待遇的时间如何规定?
在建有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 40 个国家中, 除百分之百的国家意外失业保险待遇均包括“失业救济金”,另有丹麦、挪威、比利时等 11 个国家还包括“供养亲属补助”、 “附加补助”等其它项目,占全部国家的 27. 5%。对于上述意外失业保险待遇,多数国家是依失业者收入的若干百分比计发,有的国家则按一个绝对数计发。
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19 个国家对领取意外失业保险规定了等待期限。各国等待期限长短不同,最多 60 天,最少 2 天, 3—7 天的国家有 16 个。
另外,除厄瓜多尔一次性支付意外失业保险待遇及澳大利亚意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至失业者收入超过该国经济调查要求时止外,中国、奥地利,埃及、乌拉圭等 35 个国家都对领取意外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时间有限制, 失业者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得超过此限制。其中,中国、加拿大等 25 个国家,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连续计算的。在这些国家中,时间较长的是中国、比利时和西班牙 3 个国家,均为 730 天;较短是是芬兰,只有 56 天; 180 天的国家有 7 个,180 天以上的国家有 12 个, 180 天以下的国家有 6 个。荷兰,视受保失业者的年龄、工龄,最多可享受 1620 天;法国,投保 24 个月,年龄为 55 岁者,则可享受 1800 天意外失业保险待遇:加拿大,根据受保失业者的就业历史与所在地区的失业率,最长可享受 1500 天。
保加利亚、巴西等其他 10 个国家,享受待遇的时间是累计计算的。在瑞典、日本等 7 个国家中,上述时间是在 1 年中累计计算的。其中,瑞典、日本 2 国较长, 1 年内可享受 300 天意外失业保险待遇;保加利亚和巴贝多较短, 1年内只能享受 90 天保险待遇。在挪威和卢森堡,领取待遇的时间是在 2 年内累计计算的:在巴西,上述时间则是在 1 年半内累计计算的。还要指出的是,在包括我国在内的 14 个国家中,对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限制具有弹性,可以视失业者个人的工龄、投保时间、年龄等诸多因素而异。其中,瑞士、奥地利与埃及等 4 国,根据失业者投保时间的长短决定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中国、希腊与前南斯拉夫 3 国,根据失业者的工龄长短,决定享受待遇的时间;日本与法国,则根据失业者的年龄与投保时间两个因素,决定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在挪威, 64 岁以下的失业者每 2 年只可享受 80 周的意外失业保险待遇,而 64 岁以上者每 1 年就可享受 52 周的意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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