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工程对意外失业保险的影响
再就业工程是政府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社会系统工程,其重点是为失业 6 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和 6 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集中的就业服务,其内容包括:
(1 )对失业 6 个月以上者,根据本人情况,要求其参加:①职业指导座谈会。每月定期召开,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对积极参加并得到提高者,可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失业救济金;②转业训练。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主要组织到所属就业训练中心,采取集中办班或分散插班的形式进行转业训练。也可指导他们到社会开办的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对参加并考核合格者相应减免其培训学费或给予适当补贴,并优先介绍就业,对确须培训而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失业救济金。
(2)对失业 12 个月以上者,根据本人情况,要求其进一步参加:①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请企业进行个别面试,对企业招用的,可将他们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付给企业,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对那些已具备相应条件,但企业还不能确定招用的可介绍到企业试工,试用期为 1 至 3 个月,试用期间个人工资主要由企业支付,不足部分用失业救济金予以补足。试用合格者由企业根据需要择优选用,试用后确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失业救济金;②生产自救。参加上述各项活动后,非本人自愿仍不能就业的,组织其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到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生产自救基地从事生产劳动。
(3)对关停企业中经劳动部门批准发放救济金的困难职工、一般只发给3 个月,并要求他们根据本人情况参加上述四项活动中的一项或几项,直到具备条件转到其他岗位或到社会重新就业。对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失业救济金。对参加上述活动后仍未实现就业者,还可延长发放 3 个月失业救济金。
(4)协商有关部门,在资金、场地和税收等方面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和厂内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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