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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

宣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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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而意外失业保险则是对符合保险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救济期限内,发放失业救济金,如实现再就业或虽未实现再就业但已超过规定的救济期限,就停止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国家制定失业救济标准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保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要有利于促使失业职工本人尽快重新就业。依据上述原则,在制定失业救济标准时,既要区别于本人就业的工资收入,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以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标准为参照物。因此,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1.意外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有何区别?
  意外失业保险所提供的救济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首先是对象不同。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老、弱、病、残及没有固定收入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城乡居民,这些人大部分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是尚无劳动能力的;而意外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由于种种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即失业职工,他们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其次是期限不同。社会救济是对符合救济条件的对象,确定相应的救济标准,按期发放救济费,一般都没有固定的期限。而意外失业保险则是对符合保险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救济期限内,发放失业救济金,如实现再就业或虽未实现再就业但已超过规定的救济期限,就停止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救济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有什么不同?
  国家制定失业救济标准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保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要有利于促使失业职工本人尽快重新就业。依据上述原则,在制定失业救济标准时,既要区别于本人就业的工资收入,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社会救济金是民政部为解决社会上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员的生活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救济金,一般水平较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以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标准为参照物。因此,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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