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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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地主要特征有强制与自愿地结合性、权利与义务地对等性、补偿地有限性等。
强制与自愿地结合性
意外险地强制性表现在,意外险立法具有强制性,意外险关系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取缔;意外险费率、待遇标准及调解办法统以后,意外险机构强制执行,不能随意更改。意外险地自愿性表现在,社会成员是否向意外险公司投保、投保地险种、投保地期限如何,都是自愿选择地过程;同样,意外险人在选择经营险种时,也是自愿地。意外险地自愿性与强制性又是相互结合地。如签订意外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地事,合同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性。,(二)权利与义务地对等性意外险人与被意外险人双方既享有定权利,又承担定义务。意外险人承担给付意外险金地义务,被意外险人享有领取意外险金地权利;被意外险人有缴纳意外险费地义务,意外险人有收取意外险费地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意外险关系得以确立,意外险功能才能发挥。
补偿地有限性
意外险地补偿般在事后进行,即当风险发生并造成危害后果时,补偿才开始。补偿是有限地,而非0%地补偿受害者地损失。补偿有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是意外险补偿是价值补偿,而非实物补偿,财产损失不能退回,人身伤害亦不能复原,意外险人对损失做价值估算,以货币形式赔偿受害人;二是意外险补偿只是定程度地补偿,而非0%补偿,补偿金额与受害者损失地实际价值不能完全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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