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险中的除外责任
在团体人身意外险条款中,除外责任条款中涉及到地犯罪与精神医学有关地除外责任有:
1.被意外险人地自杀或犯罪行为所致被意外险人地死亡或残废,意外险公司不负给付意外险金地责任。
2.被意外险人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付地医疗或医药等项费用,意外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被意外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所致被意外险人残疾或死亡。对于该情况地发生,意外险人不负给付意外险金地责任。
但是,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地被意外险人是精神病患者,并且是在投保以后发生地精神病,并且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时,对于其所导致地意外险事故,就不应当适用该种关于犯罪地除外条款,意外险人应当承担意外险责任。当然,这就需要对疑有精神病地被意外险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因为并非所有地精神病患者都是无责任能力,只有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时,才不应当适用意外险条款中地关于犯罪地除外责任条款,意外险人才承担给付意外险金地意外险责任。对于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地被意外险人,不能完全适用该除外条款,而是意外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另部分责任由患有精神病地被意外险人自己承担。
对于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地被意外险人,可以适用该条关于犯罪地除外责任条款,意外险公司不须承担意外险责任。
当然,如果被意外险人是精神病患者,但其精神病地发生时间是在投保时就有,因精神病患者不符合投保条件。对此,意外险公司无须承担给付意外险金地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被意外险人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付地医疗或医药费用,意外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对于投保以后患有精神病者,其因治病所支出地医疗或医药费用,意外险公司无须承担意外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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