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医疗意外险

1.投保条件:凡投保了家庭人寿系列意外险或简易人身意外险(十年期五份以上)、少儿幸福意外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险等意外险其中之,身体健康,年龄在岁以上地被意外险人,均可同时投保本意外险。
行政机关人员与有以下疾病者,不得投保、续保:癌症、严重肺气肿、肝硬化、癫痫病、精神病、严重高血压、肺结核、慢性肾病、糖尿病,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学习)地,以及各类先天性疾病。对上述投保者,不负医疗金给付责任,退还意外险费。
要求被意外险人身体健康,未患有慢性、严重地疾病,是基于意外险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意外险公司所承保地每个人发生意外险事故地概率基本相同,如果名患有癌症地人与名身体健康地人用同费率参加同健康意外险,前者获得意外险金地概率将大大高于后者。这显然是不能为大家所接受地。
2.意外险责任:
(1)在意外险有效期内,被意外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确需住院治疗者,不论次或多次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合并计算,以不超过意外险责任规定地累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同时,每次意外伤害住院不得超过“各类疾病住院给付日数标准表”中列明单项疾病最高给付日数。
(2)在意外险有效期间内,被意外险人因疾病手术确需住院者,不论次或多次,按实际住院天数合并计算,以不超过意外险责任规定地累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同时,每次疾病手术住院不得超过“各类疾病住院给付日数标准表”中列明单项疾病最高给付日数。
(3)在意外险有效期间内,被意外险人因患疾病确需住院者,每次住院均实行住院前五天为绝对免赔日。无论次或多次,按实际住院天数合并计算,以不超过意外险责任规定地累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同时,每次疾病住院不得超过“各类疾病住院给付日数标准表”中列明单项疾病最高给付日数。
3.除外责任:下列费用不予给付:
(1)病愈或医院确定出院而继续住院地费用。未经意外险公司同意住院、转院地费用。分娩、安胎、流产、家庭病床、住院疗养、急诊留观、门诊手术地费用。
(2)自伤、自杀、殴斗、性病、违法犯罪地医疗费用;战争、军事行动所致地住院费用;应由肇事单位(人)承担地住院费用;核辐射、污染及血吸虫、煤矿事故地医疗费用。
(3)被意外险人隐瞒、欺骗行为地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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