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意外保险合同的成立,表明意外保险合同已完成订立过程,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就意外保险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其所解决的是意外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是,成立后的意外保险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却有待于法律的评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意外保险合同,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已经成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也有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意外保险合同的效力意外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有效意外保险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外保险合同。
意外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
已经成立的意外保险合同,只有满足定的有效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这些要件包括:(1)缔约当事人资格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完全建立在公平互利、协商致、自愿订立基础上,没有任何受胁迫、受欺骗、受误导、受限制等情形。(3)内容合法。即成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4)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成立的意外保险合同及其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意外保险合同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意外保险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有效是对意外保险合同效力的种评判;而生效则是意外保险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生效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但不能说有效合同都是生效合同,因为存在着有效而未生效的效力形态。故此,有效合同可分为生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两类。生效合同为成立即生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为附条件、附期限生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有效,但须有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的事实出现,方能进入合同履行状态。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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