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
《意外保险法》第28条规定: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与谎称发生意外保险事故的情况不同,投保方只要有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的事实,不管其是否进步提出索赔请求,意外保险人即可解除合同。
被意外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意外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意外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意外保险人可以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意外保险费。不过,意外保险人依据这条规定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时间上的限制,法律规定意外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意外保险人将丧失合同解除权。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
《意外保险法》第59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意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意外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意外保险合同解除。导致意外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原因是投保人未缴纳当期意外保险费,并且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申请复效的期限是2年,2年内双方当事人而未能就复效达成协议,或者投保人根本未提出复效申请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意外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意外保险合同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值得提的是,由于意外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缺位,导致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混淆。如上述第l、第6项解约事由,意外保险人行使的应当是撤销权。
意外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解约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致后解除。般情况下,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意外保险人是无法不同意的;但意外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投保人有可能不同意,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投保方违约或违法的事实清楚,意外保险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条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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