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意外保险委代付
所谓物上代位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人处于原属他人之物的所有人地位,代位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意外保险上的物上代位,是指意外保险人赔偿后,其对意外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否则,被意外保险人可能从中额外得利。其包括委付的物上代位和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的物上代位。意外保险委付是指当意外保险标的处在推定全损状态时,被意外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意外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偿,并承诺将意外保险标的之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切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意外保险人的赔偿制度。委付是海上意外保险中的特别制度,其主要有以下些法律特征: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推定全损的原因主要有:意外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实际上与全损相差无几;经估算,意外保险标的之修复、打捞等费用将超过其意外保险价值;根据出险时的状况,可以认为意外保险标的已经全损,但意外保险标的已不在被意外保险人掌握之下,其无法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推定全损不是实际全损,如果发生实际全损,就是意外保险人全额赔偿的问题,被意外保险人无须提出委付请求。
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就全部意外保险标的提出委付请求。般情况下,意外保险人不允许就部分意外保险标的提出委付请求,只有在意外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仅有部分种类发生委付原因,而且可以与其他种类分离的情况下,被意外保险人才可能就部分标的提出委付请求。
委付不能附加其他条件。即必须五条件将意外保险标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不可能接受附加其他条件的委付,其原因是附加其他条件可能影响意外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被意外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意外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意外保险人拒绝接受,不影响其履行赔偿责任;意外保险人同意接受,委付即告成立;委付旦成立,双方均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反悔。
委付可以因法院判决而成立。即被意外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
委付成立后,意外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自委付原因出现时(即出险时)转移,其后产生的切权利,由意外保险人享受,切义务,由意外保险人承担。如船舶沉没,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若打捞沉船获得收益,归其所有,即使收益超过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赔款,被意外保险人也无权请求超过的部分;相反,如果政府提出尽快清理航道,则清理费用完全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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