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不丧失价值条款
长期人身意外保险中,投保人缴纳定时期(般为2年)的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和风险准备金后,连本带息积存于保单上,被称为现金价值。所谓不丧失价值,就是不丧失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单之所以要经过定缴费期才具有现金价值,是因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之初,意外保险人投入了大量原始成本和费用,为了尽快收回原始成本和费用,发展新业务,投保人最初缴纳的保费,意外保险人在扣除分摊的死亡责任准备金后,基本上用于抵消原始成本和费用,在这期间,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也不能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现金价值是保单有效期间,随着投保人不断缴费计息而逐渐积存的价值,是长期人身意外保险储蓄性的体现,其积存的价值纯眉投保人所有,意外保险人无权将此占为已有,因而有不丧失价值之称。不丧失价值条款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投保人有权在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其处置方式主要有:
解约退保,领回现金价值
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意外保险合同、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意外保险法》第6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意外保险费的,意外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意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意外保险费的,意外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意外保险费。按照意外保险惯例,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而要求退保的,意外保险人在扣除解约费后,退保金不能少于保单现金价值的3/4,须以现金支付。
减额次缴清保费
投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缴费,又希望被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保障得以维持时,可以利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次缴清的保费,要求在不改变意外保险期限和意外保险责任的条件下,重新确定保额。改保后,投保人无须再缴费,意外保险保障程度降低。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被意外保险人身体状况良好,需要长期保障而又无力继续缴付保费的情况。
缩期次缴清保费
除减额次缴清保费的方案外,投保人还可要求意外保险人在不改变保额和意外保险责任条件下,缩短意外保险期限。改保后,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内容不变,意外保险期限则根据现金价值重新推算,变成定期意外保险。这种方式适用于被意外保险人身体状况变坏或职业危险增加,但又无力继续缴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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