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职能要素
所谓职能要素,即意外保险得以存在、发展的功能条件。从社会演变看,任何事物只有具备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才能经久不衰、不断发展,否则,其就可能在社会上消失。意外保险源远流长,伴随人类社会走过了漫长的历程,其原因是危险始终存在;其基础是互助共济;其职能是为危险事故提供经济保障。意外保险的这种职能,应当从三个层面来考察:
1事先管理,防止危险发生
从意外保险的特点看,投保人通过投保而转嫁了各种危险,意外保险人则集危险于身,意外保险企业就是经营危险的企业。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主要法则之,指某种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几乎保持同数值比率的规律。如抛钱币游戏中,每次出现正面或反面是偶然的,但随着抛币动作的大量重复,出现正面或反面的概率,必然接近于总次数的l/2。按照大数法则,只有在相当广的范围内,以相当数量的人群为对象,才能统计出以往意外保险事故发生的确切概率,预测危险损失,从而制定适当的费率,确定意外保险费。同时,为了使危险分散达到最大限度均衡,也必须按照大数法则大量重复的要求,集合大多数人的力量,来共同承担少数人遭遇的危险。
2事中抢险,防止损失扩大
所谓事中,即危险事故发生过程中。首先,意外保险人以合同约定方式,要求被意外保险人尽力抢险,采取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过承担抢险中的合理费用,对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拒赔等约定,鼓励和督促被意外保险人积极抢险。其次,意外保险人在可能赶到事故现场的条件下,可以与被意外保险人起,采取各种抢险措施,防止事故进步扩大,达到减损目的。
3事后补偿,消除危险事故的影响
从客观上看,意外保险并不能保证危险事故不发生,其主要功能是危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制度,好比亡羊补牢,羊跑了,意外保险人化钱把羊圈重新构筑牢固,以防止跑羊事故再次发生。因此,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是意外保险的最主要职能要素,并通过这功能,帮助遇险者消除危险事故的影响,迅速恢复生产或生活。意外保险的这种功能,要求意外保险人必须具备充分的偿付能力,保证每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意外保险人都能获得应有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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