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法的构成
意外保险法是调整商业意外保险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构成法律有:
(一)意外保险合同法
商业意外保险是种合同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合同在意外保险法律关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意外保险合同法是意外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里的双方当事人,是指意外保险方和投保方,意外保险合同法调整其在订立、变更、终止意外保险合同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双方的意外保险合同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投保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安定、稳健发展的目的。
(二)意外保险业法
意外保险业法被有些学者称之为意外保险公法,是调整意外保险监管关系、规范意外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在监管意外保险业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意外保险公司之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意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意外保险合同法相比,其主要调整地位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即意外保险监管部门与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代理人、意外保险经纪人和意外保险公估人之间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意外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加强对意外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从而使意外保险业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法理上说,意外保险合同法与意外保险业法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意外保险法,但立法实践中,有时出现两法合的情况,我国的《意外保险法》就是如此。
(三)意外保险特别法
意外保险特别法相对于意外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意外保险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意外保险关系的规定。最典型的如各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意外保险的规定。此外,不少国家的商法中有意外保险合同的般规定,如《拿破仑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和《韩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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