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按意外保险实施方进行的分类

所谓意外保险实施方式,即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通过何种方式建立意外保险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将意外保险分为:
1自愿意外保险
自愿意外保险是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基础上,以自愿方式订立意外保险合同而建立意外保险关系的意外保险。商业意外保险是种自愿意外保险,意外保险人自主经营的险种,都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意外保险人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投保人投保,投保人也不可能硬要意外保险人承保。
2强制意外保险
强制意外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保险,是国家基于某种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建立意外保险关系的意外保险。我国《意外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意外保险的以外,意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实施的强制意外保险主要有:
(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颁布《轮船、铁路、飞机三方面旅客意外伤害强制意外保险条例》,根据这条例,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都没有选择余地,凡是乘坐火车、轮船和飞机的旅客,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缴纳意外保险费,由国家指定的意外保险人予以承保;而意外保险人亦无选择投保人的余地,必须承保。这种强制意外保险,无须通过订立意外保险合同建立意外保险关系。
(2)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意外保险条例》,在全国统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这种强制意外保险,仍需通过订立意外保险合同建立意外保险关系。
在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规定辖区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必须参加意外保险。如规定私营企业的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意外保险。但是,根据《意外保险法》的规定,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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