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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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额与意外保险价值的关系,即保额应该以意外保险标的之实际价值,即意外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分类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
1足额意外保险
足额意外保险是指保额等于或大体上等于意外保险价值的意外保险。订立足额意外保险合同,可以使被意外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2不足额意外保险
不足额意外保险是指保额小于意外保险价值的意外保险。导致保额小于意外保险价值的原因主要有:意外保险人希望被意外保险人也承担部分危险;投保人为节省保费而自愿不足额投保;意外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升,导致意外保险价值增加。订立不足额意外保险合同,被意外保险人只能获得部分经济保障。
3超额意外保险
超额意外保险是指保额大于意外保险价值的意外保险。导致保额大于意外保险价值的原因主要有:投保人超额投保,企图在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获得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赔偿;投保人不了解市场价格或过高估计了意外保险价值;意外保险标的市价下跌,导致意外保险价值小于保额。后两种情况可以称为善意的超额投保。对于恶意的超额意外保险,国外许多国家的意外保险法规定,经发现,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同时,各国意外保险法都规定,即使是善意的超额意外保险,保额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部分也无效。我国《意外保险法》对恶意和善意的超额意外保险没有区分,只规定保额超过意外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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