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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经纪关系

闻人行韦
696
前言:意外保险经纪关系,是指投保人与意外保险经纪人之间形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意外保险法》第126条规定:“意外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当然,意外保险经纪的居间性质,并不妨碍经纪人成为代理人,只要投保人授权其以本人名义与意外保险人订约,则意外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此外,意外保险经纪人也可能在业务中接受意外保险人委托,如代收保费、派发保单等,但有个原则,即意外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为双方代理。

意外保险经纪关系,是指投保人与意外保险经纪人之间形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意外保险法》第126条规定:“意外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根据上述定义,意外保险经纪人提供意外保险中介服务的性质,与意外保险代理人有本质区别。意外保险代理与意外保险经纪虽然都是种受托行为,但前者是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结果是在意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意外保险合同关系;后者是种事实行为,如向投保人传递意外保险人的信息、提供订约机会、沟通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关系、撮合双方达成协议,旦双方有订约意向,最终仍由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所以,从法律关系看,意外保险经纪人并非投保人的代理人,其经纪行为是种典型的居间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与经纪是性质相同的行为,通常民事活动中称为居间,商事活动中称为经纪。当然,意外保险经纪的居间性质,并不妨碍经纪人成为代理人,只要投保人授权其以本人名义与意外保险人订约,则意外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此外,意外保险经纪人也可能在业务中接受意外保险人委托,如代收保费、派发保单等,但有个原则,即意外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为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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