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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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保险利益,可以理解为意外保险上的利益或被意外保险利益,《意外保险法》第12条3款规定:意外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非就等于意外保险利益,所以,有必要换个角度来理解:意外保险利益是指意外保险标的若遭受危险,当事人就会蒙受直接损失或影响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直接损失,针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若是非法占有的财产,该财产本来就不是当事人的,当然无所谓损失而言;这里的直接影响,针对人的寿命和身体,即被意外保险人若遭遇危险,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将受到直接影响,如夫妻中有人去世,家庭的经济状况当然会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意外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
(1)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才能成为投保人。其潜台词是:否则,意外保险就可能成为种赌博,或大大增加其道德危险,丧失其经济保障功能。在意外保险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的时代,毫无相干的人们,纷纷为出航货船或政府通缉的江洋大盗投保,货船出险或大盗被捕,投保人即可获取意外保险金;反之,则白付了保费。于是,货船和大盗成了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之间的赌博对象。
(2)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有否意外保险利益,是判断意外保险合同有无效力的根本依据,缺乏意外保险利益要件的意外保险合同,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上述含义显然仅涉及意外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成立后乃至出险时的意外保险利益问题,应当另外探讨。意外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意外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中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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