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具有哪些特点?
菲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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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意外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意外保险人之间具有定人身关系为基础,这种人身关系,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关系。据此,则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人身关系,如果不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就没有财产内容,不能构成意外保险利益。
根据《意外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意外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意外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从上述规定看,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意外保险人之间具有定人身关系为基础,这种人身关系,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关系。如合法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赡养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等。法律不予认可的人身关系,如同居关系,则同居人之间不视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能够构成意外保险利益的人身关系,应当具有财产内容。如夫妻之间除人身关系外,当然还具有财产上的关系。据此,则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人身关系,如果不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就没有财产内容,不能构成意外保险利益。就我国《意外保险法》第53条第4款的规定而言,被意外保险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也不可能无缘无故为被意外保险人投保,他们之间既然达成投保上的协议,必定存在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可以视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如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均因为当事人之间既具有财产内容,又具有人身属性而产生意外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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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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