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公估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关于意外保险公估人,《意外保险法》未作任何规定,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保监会制定的《意外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根据该管理规定,意外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意外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意外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意外保险公估人是重要的意外保险中介人,对维护意外保险市场的合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意外保险公估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意外保险公估人是具有特殊资质的法人组织。其特殊资质主要表现在专门技术上,如意外保险标的之查勘、鉴定及估价;事故现场的查勘、损失鉴定、事故原因分析、赔偿的理算与洽商等。意外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通常称为意外保险公估行或意外保险公估公司。
(2)意外保险公估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意外保险公估人的权力能力,由两方面组成:其是意外保险公估组织须经过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的法定程序,取得《经营意外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公估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意外保险。其二是意外保险公估公司中从事意外保险公估业务的员工,须参加意外保险公估人统考试并合格,取得《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公估资格证书》)。自然人取得《公估资格证书》后,须成为意外保险公估公司的员工,由意外保险公估公司向其核发《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为取得行为能力。从市场准人的角度看,意外保险公估市场,不允许市场主体自由进出,经营意外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得到意外保险主管部门许可。
(3)意外保险公估人地位超然。意外保险公估人独立于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其不能基于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委托付费方)进行公估,而应当以意外保险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公估业务,维护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意外保险公估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公估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意外保险公估人因过失给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或者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意外保险公估人承担赔偿责任。
(5)意外保险公估证明的法律性质。意外保险公估人须对其出具的公估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意外保险公估证明并非裁决书,也不同于司法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意外保险当事人可以以公估证明为依据,确定赔付金额;也可以对其提出异议,要求另行公估。法院可以将公估证明作为判案根据,亦可以重新进行调查,对公估证明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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