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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投保人

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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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身体或寿命投保,订立的合同为利已意外保险合同;为他人财产、他人的身体或寿命投保,订立的合同为利他意外保险合同。建立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是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之是主体合格,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在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互为债务人,就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义务而言,投保人是意外保险合同债务人,负有按期、足额支付保费义务。但是,在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作为债权人的意外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意外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意外保险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并按照意外保险合同负有支付意外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出面与意外保险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是意外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投保人在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同为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身体或寿命投保,订立的合同为利已意外保险合同;为他人财产、他人的身体或寿命投保,订立的合同为利他意外保险合同。投保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权力能力。建立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是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之是主体合格,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为法人时,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权力能力的法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应当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为防止意外保险成为赌博或产生道德危险,法律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其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不能成为投保人。
  (3)投保人是意外保险合同债务人,负有依约缴费义务。在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互为债务人,就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义务而言,投保人是意外保险合同债务人,负有按期、足额支付保费义务。但是,在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作为债权人的意外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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