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受益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意外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由被意外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上述规定表明,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意外保险中,究其原因,在般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由被意外保险人亲自行使,可以说被意外保险人就是受益人。但是,在意外保险实务中,财产意外保险并非没有受益人问题:责任意外保险中,最终受益者不是被意外保险人,而是受损害第三人,只是订约时无法指定;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事故中死亡时,其继承人实际上就是受益人;当债权人希望优先受领意外保险金时,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指定债权人为第受益人,如“商品房按揭意外保险”中,贷款银行就是第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由被意外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意外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被意外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监护人指定。此外,被意外保险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指定数人时可指定受益顺序和份额。若指定数人而没有指定顺序,意味着该数人同时享有意外保险金;没有指定份额,意味着该数人享有同等受益份额。
(2)受益人的变更。指定受益人后,在意外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意外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是种单方民事行为,无须经意外保险人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意外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是纯获利益人。在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无偿获得意外保险给付,意外保险金不列人被意外保险人遗产,由受益人独享,无须缴纳遗产税或承担被意外保险人债务。
(4)受益人资格不受限制。受益是纯获利之事,其主体资格不受任何限制,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得以成为受益人,甚至胎儿亦可以成为受益人(其受益条件是出生时为活体)。
(5)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所替代。在合同约定的死亡事故发生后,若出现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意外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等情况时,意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意外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所替代时,意外保险金性质发生了变化,若开征遗产税,法定继承人应缴纳遗产税,若被意外保险人生前有债务,法定继承人应为之清偿债务。
(6)受益人谋害被意外保险人,不论其行为有无造成后果,都依法丧失受益权。
(7)受益权的特征:期待期待权受益权。受益人被指定后,由于其地位随时可能被变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至多只是种主观期待,难以形成受法律或合同保护的权利。国外意外保险法有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被意外保险人旦指定受益人,即不能变更,其地位受法律或合同保护,只是受益权的形成,有赖于合同约定的死亡事故发生,可谓种期待权。应当说,这种制度有相当合理性,如当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为债务人投保时,只有债权人为受益人才能达到缔约目的,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当然不能允许债务人变更受益人。上述期待或期待权,在被意外保险人死亡后,即形成受益权,受益人与意外保险人之间请求与给付意外保险金的法律关系才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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