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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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在社会意外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中的处罚权
《社会意外险费征缴条例》对两种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意外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意外险费数据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意外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意外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据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意外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意外险费征缴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意外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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