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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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收的各项社会意外险费的分账管理
按(《社会意外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意外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意外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等。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意外险费、失业意外险费和基本医疗意外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意外险基金、失业意外险基金和基本医疗意外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意外险和医疗个人账户。即个人缴纳的社会意外险费。按个人的实际缴费额分别记账;当个人非足额缴费时。不存在按比例在各项社会意外险费中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主要因为个人缴费是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缴费的性质与单位缴费有所不同。个人缴费在某种程序上讲归个人所有(失业意外险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当个人没有足额缴费时。会影响本人的个人账户记录和实际缴费年限。因而不能规定个人缴费计入各项社会意外险基金的比例。
(2)单位缴纳的社会意外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意外险基金、失业意外险基金和基本医疗意外险基金。即当单位非足额缴纳时。实缴各项社会意外险基金的具体数额。既不能由单位自行填报。也不能由社会意外险经办机构任意分配或实行优先分配(如优先满足基本养老意外险费或基本医疗意外险费)。而应根据各项社会意外险费的应征数占应征总额的比例计算后进行分配。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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