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外保险公司承保额度的限制
意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对风险的承保能力,受到本身资金实力的制约,限制意外保险公司的承保额度,是从源头上防止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自留保费额的限制
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不是其资产而是负债,自留保费额即其负债总额。自留保费额仅是表面,其内里是成百上千倍扩大的保额,若意外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出精算时依据的经验概率,意外保险公司必须依靠自身的资金实力,弥补超额赔偿出现的亏损,资金实力不足必然导致偿付能力危机。因此,其承保额度必须与资金实力相匹配,《意外保险法》规定,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当年自留意外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这是从总量上限制意外保险公司的承保额度。
每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自留保费额的限制,是对意外保险公司承保总额度的控制,但意外保险公司张保单承保的保额过大,旦其出险,同样会危及偿付能力,因此,必须对每危险单位的承保责任进行限制。《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公司对每危险单位,即对次意外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意外保险。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的核准意外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方法,是承保额度管理的基础,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才能对承保风险作出准确估计,并正确分保。巨灾事故,是指台风、的震、洪水等灾害范围广、损失面积大,可能造成意外保险公司巨额赔款的危险事故,若事先不对此类可能发生的巨灾事故作出合理安排,旦发生巨额赔付,可能危急其经营稳定乃至偿付能力。《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意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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