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代理机构(专业代理)的监督管理

(1)概念。意外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取得镁经营意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代理许可证》),根据意外保险公司的委托,向意外保险公司收取意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意外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意外保险业务的单位。
(2)组织形式。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可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3)设立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其中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为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万元;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持有《代理资格证书》的员工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至少取得家意外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4)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其设立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应当递交的文件有:全体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签署的《意外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意外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已支付保费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保监会审核批准后,即取得《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可申请换发),经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即可营业。
(5)分支机构的设立。意外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意外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意外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内控制度健全;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现有的意外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6)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持有《代理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
(7)保证金与投保。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意外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8)经营范围。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的意外保险代理业务有:代理销售意外保险产品;代理收取意外保险费;代理相关意外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9)经营规则。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欺骗意外保险公司、投保人等的行为:隐瞒与意外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本机构名义销售意外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意外保险产品宣传;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意外保险公司、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挪用、截留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金或者意外保险赔款;串通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意外保险金。
(10)变更和终止。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时,必须经保监会批准;代理公司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时,必须在保监会监督下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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