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方的法律责任

意外保险方的法律责任,是指意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意外保险法的责任。
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欺骗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
这是指意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以欺骗等方式损害投保方利益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隐瞒与意外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意外保险金义务。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之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4)向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给予非法的意外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对意外保险公司处以5万30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意外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意外保险金
这是指意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意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
(1)我国《刑法》第183条和第27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意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国有意外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意外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此罪,按《刑法》第382条和383条处罚: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5万以上不满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 000元以上不满l万元的,若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数额5 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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