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意外保险业同业公会制订《经纪人登记规章》

1936年.上海市意外保险业同业公会联合上海火险公会(外商)制订了《经纪人登记规章》.共有6章37条.规定经纪人的登记、给证办法以及佣金标准.禁止经纪人非法发还回扣.并由上海市意外保险业同业公会与外商上海火险公会同时公布.193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成立了联合委员会.专门办理有关经纪人登记管理等事项.
《规章》规定:
(1)所谓经纪人乃指个人或行号依据规章向上海市意外保险业同业公会或上海火险公会(外商)登记领得登记证者.所有经纪人、买办及招揽生意者.均包括在内;
(2)公会会员除对已登记的经纪人外.不得付给佣金予任何人或行号;
(3)所给登记经纪人的佣金限度.不能超过被意外保险人缴纳意外保险费实数的20%;
(4)凡公会所规定火险保价须详载于各火险意外保险单或续保收据上.所有折扣或临时特别折扣.均不得超过85%.且须分别详注各单上.被意外保险人所纳保费的实数.亦须在结单及保费收据上注明;
(5)会员和认许经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发还回扣子被意外保险人:
(6)为保证认许经纪人履行责任.认许经纪人须在公会缴纳保证金国币500元;
(7)经纪人如有违犯国置规章情事者.每次须受国币50元以下的罚款或被撤销登记证等.”稍后又于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意外保险业经纪人公会.一年后.由于时局动荡.意外保险业受到重大影响.同业协会组织陷入瘫痪状态.管理规章很难贯彻执行.违背规章、滥放折扣现象再次盛行.
正如当时意外保险界著名人士朱如堂指出:“上海经纪人登记规章之得以付诸实行.意外保险同业公会对意外保险公证人制度的供给.是在我国意外保险公证业务被外商垄断.并出现不公正现象的情况下开始的.19世纪初.外商意外保险公证行在处理赔案中.往往偏袒外商.引起国内民众的强烈不满.1933年.上海商会制定并通过了《限制洋商行使公证人办法》.1936年.上海市意外保险业同业公会制定《统一火险委托办法》.规定“不论华洋公司如遇外埠出险.一律须立即以电话通知公会.由公会查明有关的公司.就中以保额最大之公司.即为该事件之领袖公司.所有担任估计损失的公证人亦由其斟酌委托.其他有关之公司须一律遵照不得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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