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国意外保险中介人的正式约束
这一阶段意外保险中介制度的正式约束以1992年11月2日中国某某银行颁布的《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标志.《暂行办法》第一次对意外保险代理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即意外保险代办所)和兼职代理机构(即意外保险代办站).
同时确规定:意外保险代理机构受意外保险企业委托.根据意外保险代理合同从事意外保险经营活动.意外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意外保险业务.也不得委托国家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代办意外保险业务.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签订的意外保险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规定的意外保险险种.代签意外保险单、收取意外保险费或意外保险储金.指导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意外保险企业做好出险案件的查勘定损工作.但不得办理赔案、批改意外保险单、退保单等业务.意外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当时意外保险代理手续费.按财政部1992年6月1日发布的《国营意外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标准由各意外保险总公司按代办意外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为4%.农村种植业、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各意外保险总公司根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制定.同时.规定了代办手续费以代办单位或代办员每年实际收取的保费收人为计算基数.并划分档次.控制比例.随意外保险费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对兼职代办人员支付的代办费每年应控制在一定额度内.此外.对支付给集体代办单位或个人专职、兼职代办员手续费的用途规定为:
(1)专职代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开支;
(2)支付给代办单位的劳务费和兼职代办员的劳动报酬;
(3)代办网点的房租费、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理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账表及资料费、公杂费及代办机构橱窗等宣传费;
(4)代办人员业务培训费.统筹养老意外保险金;
(5)聘请离退休代办人员的工资补差及奖金、福利费.代办手续费的支付除个人专职、兼职代办员外.应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以此代理手续费收入对代理人特别是特殊行业的兼职代理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意外保险公司也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业务.因此.一些意外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出售机票和车船票等业务和办理自行车牌照、煤气证、结婚证、驾驶执照时.以及在收取居民电、煤气费时.强制搭售意外保险.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群众利益.中国某某银行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4年1月9日下发了《关于禁止强制收取意外保险费的通知》强调.意外保险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投保.各意外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业务单位代办意外保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各代办意外保险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意外保险公司超标准索要代办手续费.中国某某银行各级分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意外保险费以及擅自变动代办手续费标准的.按乱收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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