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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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保险模式的国家多数是强制性的,如美国和加拿大采取的即是完全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而在工会历史悠久的丹麦、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则实行自愿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经济危机造成了远比过去规模巨大和持久的意外失业,加重了意外失业保障制度的负担,因此现代国家多把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结合起来,形成双重意外失业保障模式,以发挥两种制度模式之所长。
意外失业保险的优点在于它将权利与义务对应起来,可以提供相对较高的待遇给付及相应保护的程度;而意外失业补助可以提供相对较长的保护时间,并享有公共资金的资助。如德、英、法等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和国家意外失业救济相结合的意外失业保障体系,国家意外失业救济一般是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
德国法律规定,意外失业者在规定的意外失业保险给付期间如仍未找到工作,在接受劳工局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调查确认,并符合意外失业救济的条件,经过半年的过渡期后,可以领取标准低于意外失业保险金的意外失业救济金。日本实行的是对一般劳动者的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和对日雇劳动者的自愿意外失业保险相结合的意外失业保障制度。瑞典、芬兰等国在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意外失业保险基础上,辅之以国家意外失业救济。不同的模式相辅相成,共同抵御和分散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意外失业风险,美国从年代以来,在国家强制意外失业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建立企业补充意外失业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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