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的意外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在联邦一州的体制下,联邦政府的主要角色是推动立法进程,包括《社会保障法》及其修正案,重要的意外失业保险补充法案和计划;向州拨款,资助各州发展、管理本州具体的意外失业保险计划,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联邦劳工部通过就业培训署行使对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监督权,使州意外失业保险汁划与联邦的基本要求相协调,并对州意外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预算实施稽核。
各州又选择几种不同的方式实施意外失业保险计划,除几卜州以外,所有州的行政管理代理机构同时兼及就业或工作服务。这种代理机构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独立实体,有的成为州政府某个大的厅局分支机构+从总体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各州政府本身在规模、管理范围和复杂性方面的发展,州意外失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独立性趋于减弱。年代后期,约有的州通过委员会来管理意外失业保险业务,有的州由就业保障局代行职权。
此外,几乎所有州均设有由雇主、工人和公众代表三方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制定政策、建议逻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为州意外失业保险机构提供咨询帮助许多州还允许建立地方的或特殊的咨询机构。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组成的自治机构管理,最典型的莫过于德国。德国根据职能分工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实行政事分开,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监督的管理体制。在劳动与社会秩序部和联邦劳动局系统之间实行政事分开。劳动与社会秩序部是劳动与社会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机关,除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以外,在各州不设分支机构。该部实行付联邦总理负责的部长负责制,主要行政职能是起草与业务有关的法案及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具体从事就业促进和意外失业保险方面的业务,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意外失业保险费率及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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