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意外失业补助待遇给付期限的主要因素
对领取津贴的上限,国际劳工组织确定了最长支付期听应达到的起码期限。第号公约规定,支付期应为每年至少个工作日,任何情况下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第号公约又规定,最长支付期限不应少于周。目前世界各国多在天一年之间,发展趋势是提高给付水准,适当缩短给付期限。
影响给付期限的主要因素有投保期限、年龄、意外失业率等。投保期限影响给付期限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筹资期越长,给付期限就越长。而意外失业者越接近退休年龄,重新就业越困难。各国普遍对高年龄意外失业者规定较长的给付期,以利于他们重新就业。此外,当意外失业率很高时,有的国家也会适当提高绐付期限,从而更好地保障意外失业者生活。如美国联邦统一规定,—般的给付期限为周,但意外失业率相对较高的州可以再延长周。日本基本津贴的给付期限原则上是年,但如下情况可适当延长。
意外失业者在这一年中因妊娠、分娩、育儿和伤病等理由持续天以上找不到工作,经提出申请,支付期限最长可延至年,但领取伤病津贴期限不能延长;对因到岁退休年龄而离职者,对退休后再就职期结束者,如果他们在一定时间内不提出求职申请,基本津贴支付期限可延长至年;政府指定的特定萧条行业的意外失业者、特定的就业开发促进地区的意外失业者、因企业破产而意外失业的意外失业者,如符合一定条件,基本津贴支付天数可延长天一天;)政府政令中规定的残疾者,如果就职困难,支付天数可延长天;全国范围内意外失业状况恶化,达到政令所规定的程度,经劳动大臣批准,可对所有领取资格者延长天的支付期;对接受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的职业训练而没有工作的有领取资格者,支付天数可延长天一天;对在政府指定的意外失业多发地区接受跨地区职业介绍的有领取资格者,支付天数延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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