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意外失业保险中的责任
从意外失业保险金在执行收入维持功能上的充分性方面说,理想硷意外失业保险应该为暂时意外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充足的补偿,避免其生活水准的急剧下降。然而.由于收入和生活水准随着人的十同而差别极大,同样的津贴数量对有些申领者的生活水准来说就太高.而对其他人则不够。将每—工人的福利直接对应于组成个人生活水准的支出水平也不切实际;另外,无论是出于对基金安全性的考虑,还是为了避免形成对意外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的抑制,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都应该有一个合适的期限。因此,如何确定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和给付期限,就成为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用于意外失业者资助。
雇主对意外失业保险的资金供给,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主体部分,这部分是源于一个普遍的观点对非自愿意外失业者来说,解雇的决定是由雇主作出的,因此,雇主对意外失业者负有直接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国家根据各企业意外失业率的高低来确定意外失业保险费率的主要原因。意外失业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费一样,都属于雇主的非生产性成本,对这些支出的承受能力,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企业对意外失业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不能损伤其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这个原则,意外失业保险金的供给也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
尽管一些国家对于意外失业在多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个人还存在着争论,但各国实践表明,强调个人在意外失业保险中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在很多国家,意外失业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个人分担一部分。个人在总体水乎中承担的比例大小,决定于社会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这又需通过居民收入水平来测定。在收入水平偏低的客观条件下,劳动者没有可能提供较多的保险费;只有当居民收入提高到某一水平,除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求外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向他们征集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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