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分配说的理论依据

分配说与商品说对于意外保险产品是商品的概念,在市场机制完善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及地区,本来是一个极为平常、毫无争议的问题。因为意外保险产品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市场上用来交易的产品。然而,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下,竞争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被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所取代,人们的商品观念淡薄。在此种情况下,意外保险分配说的理论指导着整个意外保险业。
分配说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意外保险基金的学说——“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意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
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资方面看,总是处在各种会把它的一部分破坏的意外和危险中。(从价值方面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更,它也有可能发生减值,但这只与资本家个人有关。)因此,利润的一部分,也就是剩余价值从而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看,只有新加的劳动在其中体现)的一部分,必须当作意外保险基金来发生作用。在这里,这个意外保险基金是不是由意外保险公司当着一种特殊营业来进行管理,不会在事情的性质上引起变化。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告诉人们,意外保险基金应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但意外保险基金是不是由意外保险公司来管理,在性质上不会变化。因此,该理论否认了意外保险公司的必要性,主张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从而否定了意外保险的商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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